2025-03-19
若未携带有检疫证明的动物或产品进行屠宰、经营乃至运输,将受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强制纠正与相应罚金处罚,其罚额为货物价值的10%-50%。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法律分析: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拉猪肉没有检疫票属于违法行为。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 法规 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跨省卖猪肉是犯法的。猪肉不允许跨区域调运,销售。小型屠宰点的猪肉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流通。白条猪肉是指仅去除内脏、头、脚等部位后没有经过其他任何加工的猪肉。猪肉,又名豚肉,是猪科动物家猪的肉。猪肉中的抗生素是牛肉的5倍,而禽类肉中的抗生素含量仅次于猪肉。
合格猪肉不能否跨县市卖。小型屠宰点宰杀的猪肉只能在规定范围内流通,不允许跨区域调运、销售。也就是说,动物检疫合格证上会标有指定的销售地点,经营户只能在指定的地点销售猪肉,而不能拿到其它菜市场上出售。卖猪肉需要卫生局的卫生许可证,还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不能跨区域销售的,《关于实施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和信息追溯措施的通告》中就明确表示生猪屠宰场点严禁跨区域销售。
1、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未经许可擅自屠宰生猪的行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将受到处罚。商务主管部门将没收违法者的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最高2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从而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3、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需向设区市级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技术资料。设区市级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活禽宰杀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公安、交通、城市管理、商务和卫生健康等。
根据法律规定,商务主管部门有权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相关的场所和设施。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同时,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
加强相关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具体来说,屠宰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监督屠宰过程:确保屠宰操作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标准和安全规定,以减少动物在屠宰过程中的痛苦和减少对人类健康的潜在威胁。 审核屠宰场资质:对屠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具备从事屠宰业的资质和条件。
1、非法运输生猪属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3、对于未获得许可的非法屠宰行为,相关部门可以没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非法屠宰活动提供场所、工具、运输或仓储设施的单位或个人,也将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
4、此后,法院审理认为,这四名被告人跨省贩卖和运输非洲猪瘟病猪,这样的行为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而且引起重大动物疫情的危险性极大,属于情节非常严重案件,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刑事责任。
5、私自屠宰生猪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非法经营屠宰生猪立案标准:为非法屠宰生猪提供屠宰场所、屠宰工具、运输工具或仓储设施的;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加工注水猪肉、销售“无牌”猪肉的。
6、私宰生猪罪立案标准如下: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第四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法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第三十二条,省级政府制定其他动物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参照本条例,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第三十三条定义了生猪产品的范围,包括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